《人工智能法》将义务与角色挂钩,而非与技术本身挂钩。因此,首要的法律问题并非“系统能做什么?”,而是“您在价值链中扮演何种角色,系统又属于哪一风险类别?”其余一切——文档编制、合规认证、监督机制、截止期限——均由此答案衍生而来。
01角色分类与风险等级
《人工智能法》第3条界定了该法规所附义务所针对的四类运营者角色。贵公司适用哪套义务取决于此分类——且该分类可能发生变化:以自己的名义标注系统、实质性修改系统或改变其预期目的的部署者,可能被重新定性为提供者(《人工智能法》第25条)。
开发人工智能系统或通用人工智能模型,或委托他人开发,并以自己的名义或商标将其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实体。
在专业背景下以自己的权限使用人工智能系统的实体——这是大多数公司在未意识到的情况下所处的角色。
在欧盟境内设立,并将带有欧盟境外设立者名称或商标的人工智能系统投放市场的实体。
在欧盟市场上提供人工智能系统,但并非其提供者或进口商的实体。
高风险分类(第6条,附件三)
系统是否属于高风险,由《人工智能法》第6条确定:要么是因为该系统属于附件一所列欧盟协调立法所涵盖的产品(或该产品的安全组件)(第6条第1款),要么是因为其预期用途属于附件三所列领域之一——包括就业与员工管理、信用评分、教育、基本私人与公共服务以及执法。分类分析(包括第6条第3款的减损规定及其文件记录)是每项《人工智能法》委托的基础。
通用人工智能(GPAI)
符合欧盟《人工智能法》第3条第63款定义的通用人工智能模型遵循单独路径:第53条及后续条款规定的透明度与文档义务,以及当模型存在系统性风险时(第51条)的附加义务。对第三方基础模型进行微调或集成的公司,通常需要确定自身义务在该链条中的起点。
02咨询领域
- 针对第8–27条的合规就绪审查:对高风险要求进行结构化审查——风险管理(第9条)、数据治理(第10条)、技术文档(第11条及附件四)、日志记录(第12条)、透明度与使用说明(第13条)、人工监督(第14条)以及第16–27条规定的提供者与部署者义务——并与您的产品和流程现状进行对照。
- 人工智能素养(第4条):欧盟《人工智能法》第4条——现已适用——要求提供者和部署者确保处理人工智能系统的工作人员具备足够水平的人工智能素养。我们就适用范围、文档记录及相称性实施提供咨询。
- 合规与文档问题:合规评估路径、附件四技术文档的结构与深度、欧盟符合性声明以及注册义务。
- 与监管机构的联络及程序:与市场监督机构的通信往来、对信息请求的回应,以及在《人工智能法》下的行政程序中的代理。
适用时间表
《人工智能法》分阶段逐步适用。以下三个日期构成了大多数合规规划的基础:
03委托结构
对于《人工智能法》相关问题中可预先界定范围的事项——例如角色分类备忘录、高风险分析、就绪度审查——我们以固定费用套餐形式提供,使费用在开展工作前即已明确。当前套餐结构详见费用页面;该页面包含 DSA ⇄ AI Act 切换功能,可显示对应各监管制度的套餐。对于无法预先界定范围的事项,则按工作时间透明计费。
04相关阅读
关于《人工智能法》基于风险的架构如何应对自主使用工具系统的理论分析,请参阅我们的文章《欧盟〈人工智能法〉下的自主型AI系统——基于风险的制度面临首次压力测试》。
05根据《人工智能法》第22条/第54条指定的授权代表
在欧盟境外设立的提供商,在将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人工智能法》第22条)或通用人工智能模型(《人工智能法》第54条)投放欧盟市场前,必须在欧盟境内指定一名授权代表。这是一项运营合规职能,与法律咨询相区分。
指定代表职能:Regingada UG (haftungsbeschränkt)——独立服务,不提供法律咨询。律师事务所就第22条和第54条相关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代表职能本身需与Regingada UG另行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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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Theo Funk 为提供者、部署者、进口商及分销商就《人工智能法》提供咨询——可使用德语、英语、法语和日语。请描述您的系统及您在价值链中的角色;我们将确定应优先处理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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